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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煤炭交易网销售集团下水块煤年度订单交易规则

神华煤炭交易网销售集团下水块煤年度订单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销售集团块煤年度订单交易业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神华销售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网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块煤的年度订单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块煤年度订单交易是指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所属的销售单位(以下简称“卖方”)在交易网对外发布的块煤交易信息(以下简称“交易信息”)公告,在交易网通过摘单自主选购获取定量块煤,并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一年或是成交之日至年底),买卖双方按照本规则约定的定价机制分月完成现货交割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交易信息包含但不局限于交易品种、指标、交易总量、最大交易量、最小交易量、交货方式及交货地点等相关信息,交易网须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对外发布交易信息。

(一)交易品种和指标是指卖方发布的交易块煤的名称和煤质属性。

(二)交易总量是指卖方发布的的单批次交易块煤的总资源数量。

(三)最大交易量是指买方在单批次交易中获取块煤的最大数量,本规则中约定单批次最大交易量须小于等于单批次交易总量50%。

(四)最小交易量是指买方在单批次交易中获取块煤的最小数量,本规则中约定最小交易量的月均量须大于等于1万吨。

(五)交货方式包括南方和北方港口的离岸平仓交货及场地自提交货等方式。

第五条 交易网块煤年度订单交易业务的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三章 交易资格和交易过程

第六条 买方须按照《神华煤炭交易网管理办法》在交易网进行注册,经审核、批准后,取得交易网的交易资格。

第七条 买方应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出现违规或恶意操作并给其他买方或交易网造成损失,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八条 块煤年度订单交易由卖方根据交易需要选择交易时间。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卖方须在交易网提前发布公告。每批次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网发布的该批次交易信息为准。

第九条 每批次交易开始前,买方若参与此次交易,须足额交付交易保证金,本规则约定交易保证金为20万元。交易成功后,交易保证金可根据买方需要冲抵部分履约保证金,也可根据买方首月接货兑现情况冲抵货款。交易失败后,交易网及时予以释放保证金。

第十条 每批次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按“时间优先”的判定原则确定交易是否配对成功,且按照配对成功的交易量依次递减交易总量,直至交易时间结束为止。交易总量递减为零时,也视为交易结束。

第十一条 对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买方。同时,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可识别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合同一经生效,不可撤销。在完成货物交割之前,买卖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第十二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故障(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交易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则视本次交易无效。

第四章 交割定价时点和定价机制

第十三条 北方港交割是以船舶靠泊北方港的时间点作为交割定价时点。南方高栏港交割是以船舶靠泊作业/汽车到车进港作业/火车到车作业的时间点作为交割定价时点。”

第十四条 交割定价机制是在交割时对应的卖方发布的交割品种现货挂牌价格基础上,参照交割时对应的旬度内南方、北方港所有块煤现货加权平均溢价进行确定。

(一)现货挂牌价格是指卖方不定期发布的南方和北方港各品种块煤的各种交货方式的现货销售价格。

(二)加权平均溢价=∑(南、北方港块煤旬度现货成交数量X成交溢价)/旬度块煤现货投放资源总量。若加权平均溢价大于等于0元/吨且小于10元/吨,交割价格按挂牌价执行。若加权平均溢价大于等于10元/吨且小于20元/吨,交割价格按挂牌价加10元/吨执行。若加权平均溢价大于等于20元/吨且小于30元/吨,交割价格按挂牌价加20元/吨执行。以此类推,按梯度实行各块煤品种年度订单交易价格的调整。(加权平均溢价四舍五入取整)。

第十五条 当现货挂牌价在旬度内出现调整时,调整前的交割价格是在交割时对应的现货挂牌价格基础上,参照当旬内调整前的南方、北方港所有现货加权平均溢价进行确定;调整后的交割价格是在交割时对应的现货挂牌价格基础上,参照当旬内调整后的南方、北方港所有现货加权平均溢价进行确定。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六条 为确保合同正常履行,卖方根据买方交易成功量的月均量,按30元/吨按月滚动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七条 合同执行期的首月,买方须在交易成功后三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给卖方,履约保证金可包含买方已缴纳的20万元交易保证金,否则视为买方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终止合同。以后月份,买方须在执行当月采购量之前向卖方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且最晚须在当月10日前完成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否则视为买方违约,并终止合同。

第十八条 买方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后,在执行期内可分月分批次与卖方完成现货交割,在单批次交割前须预付对应批次的全额货款。

第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买方当月执行量确保可以达到月均量90%的前提下,可作为当月最后一批次的货款使用。

第六章 交割

第二十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须在第一个批次提货前确认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或电子盖章,并据此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二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按照月度均匀组织的原则,共同协商交割事宜。若买方采用船舶提货,须在执行当月25日24:00点前将足量船舶抵达交割地;若买方采用汽车或火车提货,须在执行当月最后一天0:00前将足量汽车或火车到达交割地,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二十二条 买方负责使用足额的装运工具(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规定时间内抵达交割地,并保证装运工具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交割地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买方指定的承运方须积极配合,保证第三方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方即完成交割,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七章 数量确认和结算

第二十四条 北方港交割,由买卖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交割,如下:

(1)海运方式交割,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装船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神华粤电珠海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2)汽运方式交割,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3)火运方式交割,数量以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轨道衡过衡数量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交割现场参与数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第二十七条 月度实际交割量与月均合同量差距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如因买方提货运输工具载重量较高,导致实际交割量超出月均合同量110%,对于超出部分,卖方有权拒绝交割。

第二十八条 北方港以一船作为一个结算批次,南方神华粤电珠海港以一个提货批次作为一个结算批次。结算周期自一个结算批次的交割完毕之日开始计算。买卖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卖方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具体违约及处理如下。

(1)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责任方违约。1、买方按交易成功量的月均合同量组织提货,各旬度提货量≤月均量的50%,且按交割规定履行交割事宜,但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为卖方违约。2、由于买方各旬度提货量不均衡(旬度提货量超出月均合同量的50%),且未按交割规定履行交割事宜,或因货款不足、不具备装船、装车条件或手续未办理等原因,造成买方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视为买方违约。发生上述违约责任,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月均合同量X90%-当月实际交割量)X30元/吨

(2)因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恶劣天气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正常完成交割事宜,须及时通知对方,当月出现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不视为违约,且当月未完成部分下个自然月中不再予以弥补欠量

第三十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若因买方原因造成两次当月实际交割量未能达到月均合同量的90%,卖方除扣罚规定数额的违约金外,并将自动终止合同。

第三十一条 如在交割过程中,由于一方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货挂牌-离岸销售-煤焦商品

神华煤炭交易网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挂牌-离岸销售-煤焦商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离岸销售的煤焦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网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对外公布拟销售商品信息,发出邀约,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定期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价格、挂牌总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买方下单后,交易网将根据条件进行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保证金为全额货款的5%。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十五条 买方需在下单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成交后,买方需在14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支付剩余货款和在线完成打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平台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需确认合同、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合同交由卖方进行盖章确认,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 买方需在成交后10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向卖方提供船期计划;确保船舶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抵达约定交货地点(带货到港的船舶,按卸完货的时间确认到港时间);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卖方船期动态预报。

第十九条 买方负责用于足额装运的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装运港抵锚,并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同时船方需积极配合,保证第三方可以进行水尺检验。

第二十条 买方指定的受载船舶抵锚并支付全额货款后,卖方需在7个自然日内(不含抵锚当日)安排靠泊装船。

第二十一条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由买卖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当受载煤船在装船港测量水尺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第二十三条 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显著失准(偏差>5‰),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目的港进行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际装运结算数量与线上成交量差距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如因买方来船载重量不足,导致以上差距低于-10%的,视为卖方足额交货;如买方来船载重量较高,导致以上差距高于10%的,对于超出10%的部分,买方有权拒绝装运。

第二十五条 由买卖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具体质量指标和奖罚标准参照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卖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买方。买卖双方对持有异议的质量检验结果的解决办法以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运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买卖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卖方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买方受载船舶未能抵达装运港锚地;

(二)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

(三)在买方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7个自然日内及以后(不含抵锚当日)买方拒绝卖方安排靠泊或因船方原因无法靠泊装船;

(四)买方承运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并交付全额货款后,卖方在约定时间未能安排靠泊装船;

(五)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实际装运结算数量低于交易成交量的90%)。

第二十九条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若买方在预告日期内船舶未能抵达装运港锚地,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或在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7个自然日内及以后(不含抵锚当日)拒绝卖方安排靠泊或因船方原因无法靠泊装船的,视为买方违约。若买方违约,需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或卖方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二)若买方船舶具备靠港条件,卖方在7个自然日内(不含抵锚当日)未能安排船舶靠港的,按照7日后(不含抵锚及付完全款当日)每日2元/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船舶靠泊(含靠泊当日)。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以弥补买方滞期损失,不再收取卖方违约金。

买方也可以要求退货,提出解除合同。若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卖方需在买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退回买方全部货款,并向买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三)交收货物出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的,由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

(四)若卖方未能如数交付货物,需按全额货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货挂牌-铁运直达-煤炭

神华煤炭交易网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挂牌-铁运直达-煤炭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铁运直达销售的煤炭现货挂牌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网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对外公布拟销售商品信息,发出邀约,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定期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价格、挂牌总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买方下单后,交易网将根据条件进行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保证金为全额货款的5%。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十五条 买方需在下单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成交后,买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支付剩余货款和在线完成打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平台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需确认合同、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合同交由卖方进行盖章确认,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 卖方需在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18个自然日内(不包含买方付清全额货款当日)完成铁路计划提报以及货物发运。

第十九条 卖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二十条 如卖方用自备车辆通过国铁路线运输货物的,回空费由卖方承担,取送车费由买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以铁路实际收费标准为准。如卖方使用国铁车皮运输货物的,交易价格相应增加,具体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铁路运输计划户头与实际收货人户头发生差异时,返空费抵扣由买方自行处理。货物经东乌铁路线运输的,地铁费及其他杂费由买方承担。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数量确认以铁路运票为准,如发生严重亏吨,买、卖双方需共同进行现场校验,以双方认可数量为准,买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质量确认以卖方装车化验结果为准。具体质量指标和奖罚标准参照交易合同。

买方有到现场监督进行取样、制样、化验的权利,买方不得影响卖方采样、制样、化验工作独立进行。卖方应在发运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发运当日)将化验结果通知买方。买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性报告(包括发到站日期、车次及与买方的化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买、卖双方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买卖双方对持有异议的质量检验结果的解决办法以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

(二)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安排货物发运。

第二十五条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若买方违约,需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或卖方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二)若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发运,未发运货物按每日2元/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完成全部货物发运。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不再另行收取甲方违约金。

买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终止未发运货物发运。若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卖方需在买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退回买方未发运货物的货款,并按全额货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如因国铁运力紧张等非卖方原因影响交易合同执行,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货挂牌-铁运直达-焦煤焦炭

神华煤炭交易网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挂牌-铁运直达-焦煤焦炭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现货挂牌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铁运直达销售的焦煤和焦炭现货挂牌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平台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对外公布拟销售商品信息,发出邀约,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定期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价格、挂牌总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买方下单后,交易网将根据条件进行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保证金为全额货款的5%。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十五条 买方需在下单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成交后,买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支付剩余货款和在线完成打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交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为《神华电子交易承兑汇票收取银行名录》上指定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平台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需确认合同、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合同交由卖方进行盖章确认,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 卖方需在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18个自然日内(不包含买方付清全额货款当日)完成铁路计划提报以及货物发运。

第十九条 卖方将货物运至双方约定交货地点,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二十条 如卖方用自备车辆经过国铁路线运输货物的,空车返回时返空费由买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以铁路实际收费标准为准。如卖方使用国铁车皮运输货物的,交易价格相应增加,具体以交易合同约定为准。铁路运输计划户头与实际收货人户头发生差异时,返空费抵扣由买方自行处理。货物经东乌铁路线运输的,地铁费、港口下线费及其他杂费由买方承担。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

第二十一条 数量确认以卖方提供的轨道衡计量为准。买方应及时准确提供到站相关信息。如发运站轨道衡计量数量与到货站轨道衡计量数量相差过大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质量确认以卖方提供的检验结果为准。具体质量指标和奖罚标准参照交易合同。

买方有到现场监督进行取样、制样、化验的权利,买方不得影响卖方采样、制样、化验工作独立进行。卖方应在发运后4个工作日内(不含发运当日)将化验结果通知买方。买方对化验结果如有异议,应在接到货物后2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性报告(包括发到站日期、车次及与买方的化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协商解决,或买、卖双方到现场监督取样、制样,交送第三方质检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与最终检验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买卖双方对持有异议的质量检验结果的解决办法以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

(二)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安排货物发运。

第二十五条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若买方违约,需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或卖方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二)若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发运,未发运货物按每日2元/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完成全部货物发运。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不再另行收取甲方违约金。

买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终止未发运货物发运。若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卖方需在买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退回买方未发运货物的货款,并按全额货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如因国铁运力紧张等非卖方原因影响交易合同执行,卖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八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货挂牌-汽运自提-化品

神华煤炭交易网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挂牌-汽运自提-化品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汽车运输仓库提货的聚烯烃商品现货挂牌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网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对外公布拟销售商品信息,发出邀约,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定期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价格、挂牌总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买方下单后,交易网将根据条件进行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保证金为全额货款的5%。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十五条 买方需在下单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成交后,买方需在第二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支付剩余货款和在线完成打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平台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需确认合同、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合同交由卖方进行盖章确认,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卖方需在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向买方出具提货单。

第十九条 买方需在收到提货单后4个自然日内(含收到提货单当日)完成全部货物提货。买方提货时,卖方需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在提货时发现有潮包、破包等现象的,卖方负责进行换货。如买方与卖方就交付方式、交付时间等另有协议的,按双方协议完成。

第二十条 买方承担出库相关费用。买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提货的,买方需将货物转存其他仓库,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买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卖方承担。买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产品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买方承担。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买方在接收卖方产品同时对产品进行确认,如产品包装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实时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视为卖方所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结算确认后的5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

(二)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提货或未完成货权转移;

(三)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安排买方提货。

第二十五条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若买方违约,卖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买方需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或卖方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二)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卖方退还买方相应数额的货款,并按全额货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七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现货挂牌-港口场地交货-煤炭

神华煤炭交易网挂牌交易规则
现货挂牌-港口场地交货-煤炭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港口场地交货的煤炭现货挂牌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现货挂牌交易是指在本交易网规定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对外公布拟销售商品信息,发出邀约,买方自主选购,达成合意后签订电子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必须按电子交易合同条款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现货挂牌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九条 现货挂牌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定期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价格、挂牌总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第十二条 买方下单后,交易网将根据条件进行配对,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成立,不可撤销。

第十三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四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保证金为全额货款的5%。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十五条 买方需在下单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十六条 挂牌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

第十七条 挂牌交易成交后,买方需在14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支付剩余货款和在线完成打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平台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需确认合同、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合同交由卖方进行盖章确认,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十八条 卖方需在买方支付全额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向买方出具提货单,并在出具提货单后14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货物交货。

第十九条 买方需在收到提货单后14个自然日内完成全部货物提货。买方提货时,卖方需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交货。

第二十条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和结算

第二十一条 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数量检测,并以其提供的出库过磅单数量为准。

第二十二条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第二十三条 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具体质量指标和奖罚标准参照交易合同。

第二十四条 卖方应在买方场地提货后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将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买方。买卖双方对持有异议的质量检验结果的解决办法以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在完成货物交接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卖方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提货;

(二)在约定期限内,买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

(三)在约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完成全部货物交货。

第二十七条 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若买方违约,需将保证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或卖方将买方已支付的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予以扣除,余款退还给买方。

(二)若买方已支付全额货款,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交货,视为卖方违约。

买方可以要求未交货货物按每日2元/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完成全部货物交货。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不再另行收取卖方违约金。

买方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终止未交货货物交接。若买方提出解除合同,卖方需在买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退回买方未交货货物的货款,并向买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十九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小长协交易-动力煤

神华煤炭交易网动力煤小长协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小长协交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神华煤炭交易网进行的下水动力煤小长协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小长协交易是指通过神华交易网,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约定在未来某段时间交付一定品质数量的煤炭现货并发布预售合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对该笔业务进行网上竞价申购,到期与卖方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在现货交收之前,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非VIP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小长协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九条 小长协交易日为每月前两周的工作日,具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0:00—15: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定期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价差、挂牌总量、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期限、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经交易网认定的VIP客户无需支付保证金,VIP客户名单见附件。

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提供实时行情服务。每期竞价交易开始前,交易平台向具备交易资格的买方随机派发竞拍席位号。竞拍过程中,交易平台滚动展示各席位出价及竞买数量,并且于竞价交易结束后公布成交信息。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竞价交易业务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以各期商品信息要求为准,不可以主动撤单。买方每交易日每批次商品的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

第十五条 竞买报价结束后,交易平台根据卖方的竞拍底价,确定竞价交易是否配对成功。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不低于竞拍底价。

每批次商品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根据公开挂牌的每批次商品数量取报价不低于卖方竞拍底价且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并自动生成对应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成交价为买方的自报价。

排在成交末位的买方的成交数量视整批次商品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买方可放弃履约,否则按照整批次商品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最少交割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

第十六条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平台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不可撤销。当日竞价交易结果将通过交易平台发送至买方的交易终端。

第十七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八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保证金为全额货款的10%。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十九条 非VIP的买方需在下单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需确认合同、加盖公章,并将盖章合同交由卖方进行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非VIP的买方需在装载货物的船舶抵达受载港口锚地前,支付本次交割货物的全额货款,并在线完成打款信息提交操作。平台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VIP客户可以先收货后付款。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二十三条 买方需在交货期限起始日前10个自然日至交货期限截止日前10个自然日内,向卖方提供船期计划;确保船舶在交货期限截止日前7个自然日之前抵达约定交货地点(带货到港的船舶,按卸完货的时间确认到港时间);并在受载煤船到达装船港前3天通知卖方船期动态预报。

买方在交货期限安排2艘以上(含2艘)船舶受载的,不同船舶到达装船港的时间间隔须在3天以上(含3天)。

第二十四条 买方负责用于足额装运的船舶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装运港抵锚,并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局的相关规定。同时船方需积极配合,保证第三方可以进行水尺检验。

第二十五条买方指定的受载船舶在约定期限内抵锚并办理相关手续,非VIP的买方须同时支付全额货款后,卖方需在7个自然日内(不含抵锚和货款支付当日)安排靠泊装船。

第二十六条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

第二十七条 由买卖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当受载煤船在装船港测量水尺时,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第二十八条 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显著失准(偏差>5‰),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目的港进行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第二十九条实际装运结算数量与线上成交量差距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如因买方来船载重量不足,导致以上差距低于-10%的,视为卖方足额交货;如买方来船载重量较高,导致以上差距高于10%的,对于超出10%的部分,买卖双方均有权拒绝装运。

第三十条由买卖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具体质量指标和奖罚标准参照交易合同。

第三十一条卖方应在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买方。买卖双方对持有异议的质量检验结果的解决办法以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运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买卖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卖方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在约定期限内,买方受载船舶未能足量抵达装运港锚地;

(二)在约定期限内,买方因货款不足、船舶不具备装船条件或手续未办理等原因,导致不能装船;

(三)在约定期限内,卖方因己方原因未能如数交付货物(实际装运结算数量低于交易成交量的90%);

(四)在买方租用运输工具并交付足额货款后,卖方在约定时间未能安排装运。

第三十四条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一)若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二项的情况,视为买方违约。若买方违约,需按未执行量总金额的10%向卖方支付违约金。未执行量=约定期限内的交易总量×90%-已执行量,下同。

(二)若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情况,卖方需按未执行量总金额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三)若发生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情况,卖方需按照7日后(不含抵锚及付完全款当日)每日2元/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船舶靠泊(含靠泊当日)。时间按0:00至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以弥补买方滞期损失。

(四)交收货物出现质量或数量问题的,由买卖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的约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自由竞价-高栏办事处

神华煤炭交易网高栏办事处自由竞价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自由竞价交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交易网高栏港块煤、动力煤及特殊煤种系列商品的自由竞价电子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自由竞价交易是指在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品种范围内,卖方对外公布拟销售商品信息,发出邀约,买方在约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网竞相出价,赢取商品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保证金是指交易商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

第五条 拦标价是卖方为了控制销售风险,建立止损而设置的价格,交易过程中买方报价在不低于此价格的基础上,方能按照成交判定规则配对成功。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六条 交易商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审核、批准后,取得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七条 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 买方通过交易网竞价交易业务模块进行交易。交易商应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交易商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交易商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

第十条 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下午15:00~16:00,根据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一条 交易网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公布交易商品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包括但不局限于:商品名称、商品指标、交易总量、交易开始时间、交易规则、堆放垛位、存放时间、交货方式、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卖方联系信息和相关合同文本等。

第十二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下单前缴纳足额保证金。

第十三条 自由竞价交易业务中,买方交易商参与数量不得少于3家,否则视为流拍。

第十四条 自由竞价交易是电子竞价交易的一种方式,相对于有底价的公开竞价和密封报价交易,自由竞价交易拦标价的设置更为宽泛。

在交易组织上不设底价和起拍价,具体有两种选择:

一是买方交易商可以高栏港挂牌价为参考,随行就市进行多次报价。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滚动显示报价信息和相对应的竞买煤种及数量,但不显示竞买方,于竞价交易结束后公布成交信息。

二是买方交易商可以高栏港挂牌价为参考,随行就市进行一次报价。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只显示买方竞买煤种及数量信息,但不显示竞买方和报价信息,于竞价交易结束后公布成交信息。

第十五条 交易网交易业务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十六条 自由竞价交易过程中,买方自主报价和加价,每次最小加价幅度以商品信息要求为准,不可以主动撤单。买方每交易日每批次商品的竞拍数量需符合具体竞买品种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网根据卖方的拦标价,确定交易是否配对成功。

每批次商品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原则,根据自由竞价交易的每批次商品数量取报价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并自动生成对应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成交价为买方的自报价。

排在成交末位的买方的成交数量视整批次商品的剩余量决定,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买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成交。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数量时,买方可放弃履约,否则按照整批次商品剩余量成交。若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最少交割数量,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买申报不得成交。

第十八条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不可撤销。当日交易结果将通过交易网发送至买方的交易终端。

第十九条 在挂牌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二十条 保证金是合同履约的保证资金,用于交易和交割过程中的违约处罚。在自由竞价中,保证金为以交易当天高栏港挂牌价计算的全额货款的5%。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必要时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二十一条 买方需于交易开始前在指定资金账户中存放足额资金。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平台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冻结规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二十二条 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平台将释放超额部分;对于未成交买方的保证金,交易平台及时予以释放。

第二十三条 交易配对成功后,买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支付剩余货款和在线完成付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网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需在提货前确认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并将盖章合同传真至卖方进行盖章确认,之后买卖双方完成后续交割流程;买方须在付齐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的合同正本邮寄给卖方。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二十四条 除恶劣天气、因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备货延迟等因素影响外,买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全额货款后,必须在提货期限内完成全部货物提货。提货期限约定:当买方单批次采购量小于等于2万吨时,提货期限为10个自然日;大于2万吨时,采购量每增加5000吨,提货期限延长1天;提货期限最长为20个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若买方安排船舶提货,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七章 数量、质量确认

第二十七条 数量确认

(一)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装船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二)采用汽运、铁运和装箱等方式交货,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第二十八条 质量确认

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神华粤电珠海港进行采、制、化质量检验,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买卖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能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具体质量指标和奖罚标准参照交易合同。卖方应在交货完毕之日后3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买方。

第二十九条 买、卖双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的,解决办法以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三十条 结算周期自交货完毕之日起计算。卖方应在买方提货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相关单据传递给买方;买方收到结算相关单据后,3个工作日内与卖方完成结算确认;买卖双方结算确认后,如无异议,卖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十一条 块煤商品煤质无奖罚。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视为买方违约,买方需向卖方支付违约部分对应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一)买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

(二)除恶劣天气、因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备货迟延等因素影响外,若买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全额货款后,未能在提货期限内完成足额货物提货。

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数量×90%-提货数量)对应货款×5%

第三十四条 除恶劣天气、因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备货迟延等因素影响外,若买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全额货款后,卖方未能在提货期限内完成足额货物交付视为卖方违约,卖方需向买方支付违约部分对应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此情形下,买方可以选择继续履约,也可以要求对未提货部分的货物进行退货。若买方提出退货,卖方需在买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退回买方未提货部分货物对应的货款。

违约金计算方法:(合同数量×90%-提货数量)对应货款×5%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六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神华煤炭交易网销售集团煤、焦品种竞价交易规则

神华煤炭交易网销售集团煤、焦品种竞价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竞价交易业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神华销售集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神华煤炭交易网煤、焦各品种的竞价交易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按照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及所属的销售业务单位(以下简称“卖方”)在交易网对外发布的商品资源和交易信息(以下简称“商品信息”)公告,在交易网通过竞价获取商品的一种交易模式。

第四条 商品信息包含但不局限于商品名称、商品指标、挂牌总量、最小交易量、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及最大交割量等相关信息。

(一)商品指标是指卖方发布的各交易品种的煤质指标。

(二)挂牌总量是指卖方发布的的各交易品种的最大交易量。

(三)交货方式包括港口离岸平仓交货,场地自提交货,铁路直达到站交货及场地交货等。

(四)最小交易量是指买方在竞价交易过程中参与竞买品种的最小交易量。

(五)最大交割量是指卖方在直达销售竞价交易中规定的各交割站点最大交易量。

第五条 保证金是指买方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保障买卖合同的缔结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同时作为买方在交易和交割过程中出现的违约处罚金。

第六条 竞拍底价是交易开始前由卖方事先设置,作为竞拍品种的最低成交价格,买方报价达不到该价格则不能成交。

第七条 起拍价是卖方根据不同交易类型而设置的交易引导价格,在交易开始前方公开明示,买方报价不得低于该价格。

第八条 本规则中所有竞价交易方式均采取有竞拍底价的交易方式。交易类型包含但不局限于公开竞价、密封报价及自由竞价。

(一)公开竞价:买方按照交易网在交易开始前发布的起拍价格,在交易时间内可进行多次调整报价,且报价必须大于等于起拍价,交易界面实时滚动显示所有买方的报价、竞买品种及数量信息。

(二)密封报价:买方按照交易网在交易开始前发布的起拍价格,在交易时间内只可进行一次报价,且报价必须大于等于起拍价,交易界面只显示买方竞买品种及数量信息。

(三)自由竞价:卖方不设置起拍价格,买方在交易时间内可进行多次自由报价,交易界面实时滚动显示所有买方的报价、竞买品种及数量信息。

第三章 交易资格及过程

第九条 买方须按照《神华煤炭交易网管理办法》在交易网进行注册,经审核、批准后,取得交易网的交易资格。

第十条 买方应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出现违规或恶意操作并给其他买方或交易网造成损失,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

第十一条 交易网竞价交易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9:30~12:00,下午14:00~17:00。(如出现竞价延时,可适当延长交易时间))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须提前公告。每批次具体交易时间以交易网发布的该批次商品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交易网须在前一个工作日对外发布竞价交易商品信息。

第十三条 买方根据交易网发布的竞价交易公告,自主选取参加交易,可参加一个或多个交易。

第十四条 各种竞价交易类型,买方须在交易开始前支付保证金。支付保证金的买方不得少于3家,否则视此次竞价为流拍。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买方的报价行为须符合交易要求,对单一商品资源的竞买数量不得超出该品种的挂牌总量。参与直达竞价交易的买方在报价的同时须选择交货站点,且对单一商品资源的竞买数量不可高于交货站点最大交割量。

第十六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报价与卖方的竞拍底价,确定交易是否配对成功,并在交易网发布成交信息。

(一)每批次商品均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原则,根据竞价交易的每批次商品数量取报价排名前列的买方配对成交。

(二)排在成交末位的买方的成交数量视本批次商品的剩余量、买方的竞拍数量及最小交割数量决定。当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大于或等于排在末位买方的竞拍数量时,按照该买方的竞拍数量成交。当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末位买方的竞拍数量,大于最小交割数量时,买方可放弃履约,否则按照整批次商品剩余量成交。当整批次商品剩余量小于最少交割数量时,交易系统将按配对不成功处理,末位买方的竞拍不得成交。

第十七条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可识别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成交价为买方的自报价。合同一经生效,不可任意撤销。当日交易结果将通过交易网发送至买方的交易终端。

第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故障(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交易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则本次交易无效。

第四章 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九条 保证金支付方式有两种

(一)线下支付保证金。参与上午交易的客户,保证金须在交易开始前一个工作日17:00前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并在网上填写支付保证金信息;参与下午交易的用户,保证金须在交易当日10:00前存入指定的资金账户并在网上填写支付保证金信息。

(二)线上支付保证金。买方需在交易开始前支付保证金。

第二十条 买方须确保保证金额度不低于其竞拍品种拟竞拍数量及竞拍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的5%。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根据买方的有效指令实时监测保证金额度,如额度不足,将不能继续参与交易。交易网可根据市场状况,调整保证金比例,并提前公示。

第二十一条 交易配对完成后,对于成交买方的保证金,可抵作一部分货款,如保证金大于货款,交易网将释放超额部分;对于未成交买方的保证金,交易网及时予以释放。

第二十二条 交易配对成功后,买方按照不同交货方式,在指定的支付货款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并在线完成付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网确认货款支付成功后,买方须在提货前确认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或电子盖章,并据此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五章 商品交割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商品交割与违约处理均按照交易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神华煤炭交易网销售集团煤、焦品种大客户电子商务规则

神华煤炭交易网销售集团煤、焦品种大客户电子商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煤、焦产品大客户电子商务按照“公平、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保障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网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煤、焦各品种大客户电子商务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大客户电子商务是指与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神华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卖方”)签订有年度合同或月度合同的客户(以下简称“买方”)在神华煤炭交易网获取商品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

第三章 交易资格及过程

第四条 买方须按照《神华煤炭交易网管理办法》在交易网进行注册,经审核、批准后,取得交易网的大客户电子商务权限。

第五条 买方应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电子商务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若出现违规或恶意操作并给其他买方或交易网造成损失,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其大客户电子商务资格。

第六条 买方须通过交易网大客户电子商务平台向卖方提报煤种、数量需求计划,并完善具体船名、航次及铁路流向等信息。

第七条 卖方根据买方提交的需求计划,核实无误后确认交易计划,并组织筹备供货。

第四章 商品交割及违约处理

第八条 商品交割与违约处理均按照交易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神华煤炭交易网块煤月度挂牌交易规则

神华煤炭交易网块煤月度挂牌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神华煤炭交易网(以下简称交易网)月度挂牌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交易商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神华煤炭交易网进行的块煤月度挂牌业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月度挂牌是指通过神华煤炭交易网,卖方交易商(以下简称“卖方”)约定在下个月内交付一定品质数量的煤炭现货并发布预售合同,买方交易商(以下简称“买方”)对该笔业务进行网上申购,到期与卖方进行现货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在现货交收之前,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让。

第四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买方为获得交易资格,并用于担保买卖合同的缔结而在交易前交纳的资金,交易保证金设定为20万元。如交易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交易。

第三章 交易资格

第五条 交买方须提前在交易网进行注册并经交易网审核、批准后,取得神华煤炭交易网的交易商资格,方可参与交易。

第六条 买方必须是获得交易商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买方和卖方通过交易网块煤月度挂牌业务模块进行交易,并对其在交易网内的一切交易行为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 交易过程中,若买方违规或恶意操作给其他买方或交易网造成损失的,或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交易网可暂停或取消该买方的交易资格。

第四章 交易过程与价格机制

第九条 月度挂牌于每月25日左右组织,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为上午10:00至下午16:00。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如需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交易网将提前公告。

第十条 交易网在交易前公布交易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交易总量、交易数量上限、最小交易数量、交收方式、交货地点、卖方联系信息等。

第十一条 买方在交易网上自主选购,且需在选购前缴纳足额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交易网交易业务计量单位为“吨”,计价单位为“元/吨”(含增值税)。

第十三条 月度挂牌设置最小交易量,其中高栏港交货的最小交易量为1万吨,北方港交货的最小交易量为2万吨。”

第十四条 对于高栏港过自动筛分后混块和北方港块原煤,以及准精块1号(13-150mm)品种,月度挂牌设置交易数量上限,即单一买方交易量上限不能超过其投放资源量的50%,若买方交易量超过投放资源量的50%,则按投放资源量的50%成交。

第十五条 交易过程中,交易网按“时间优先”的判定确定交易是否配对成功。

第十六条 月度挂牌量执行对应港口提货时点的即时价格,在北方港提货按船舶靠泊北方港的时间作为定价时点,在高栏港提货以船舶靠泊作业/汽车到车进港/火车到车作业的时间作为定价时点。月度挂牌量即时价格按照对应港口及对应煤种每旬度现货投放资源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即:现货采用竞价方式时,对应港口及对应煤种的月度挂牌量价格=[∑(成交数量X成交价格)+未成交数量X竞拍底价]/当旬投放资源总量;现货采用挂牌方式时,对应港口及对应煤种的月度挂牌量价格执行现货挂牌价。

第十七条 对于配对成功的交易,交易网将自动生成附有标示交易代码和交易时间的电子交易合同。电子交易合同即时生效,不可撤销。当日交易结果将通过交易网发送至买方的交易终端。

第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故障(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交易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则本次交易无效。

第五章 履约保证金和货款

第十九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用于保障买卖合同执行而交纳的资金,履约保证金根据成交数量按照30元/吨收取。

第二十条 买方需在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可包含买方2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否则卖方有权扣除买方2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支付足额履约保证金后,买方可分批次提货,在单批次提货前需预付对应批次的全额货款,履约保证金可作为最后一个批次货款使用。

第二十二条 买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须在指定的支付履约保证金期限内在线完成付款信息提交操作,否则交易将自动取消,且视为买方违约,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须在第一个批次提货前确认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或电子盖章,并据此完成后续交割流程。

第六章 交货和提货

第二十四条 月度挂牌成交后,由买卖双方按照均匀组织的原则,共同协商提货计划并组织出货,若买方采用船舶提货,须在执行当月25日24:00点前将足量船舶抵达装运港,若买方采用汽车或火车提货,须在执行当月最后一天0:00前将足量汽车或火车到达装运港,否则视为买方违约。

第二十五条 买方负责用于足额装运的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在限定时间内抵港,并保证运输工具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局或其他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运输方需积极配合,保证第三方进行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 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买方。

第七章 数量确认和结算

第二十七条 交货数量确认

(一)在北方港交货时,由买卖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检测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二)在神华粤电珠海港提货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装船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神华粤电珠海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②采用汽运方式交货,以神华粤电珠海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③使用火车装车楼装车发运,数量以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轨道衡过衡数量作为验收、结算依据。买卖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第二十八条 实际装运结算数量与线上成交量差距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如因买方提货运输工具载重量不足,导致以上差距在-10%以内的,视为卖方足额交货;如因买方提货运输工具载重量较高,导致以上差距高于10%的,对于超出10%的部分,买卖双方均有权拒绝装运。

第二十九条 北方港以一船作为一个结算批次,高栏港以一个提货批次作为一个结算批次。结算周期自一个结算批次的货物提货完毕之日开始计算。买卖双方在1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则卖方向买方开出符合买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八章 违约与处理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具体违约及处理如下:(一)交易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买方未能按要求向卖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卖方有权没收买方20万元交易保证金。(二)以买方提货出港量为准,当月提货出港量未达到月度挂牌成交量90%的,视为责任方违约。1.卖方违约买方按月度挂牌成交量组织提货,各旬度提货受载量不高于月度挂牌成交量的50%,且最后一船在执行当月25日24:00前抵锚,或最后一车(汽车或火车)在执行当月最后一天0:00前到达装港,并具备提货条件的,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未能完成提货造成的违约,视为卖方违约。2.买方违约由于买方原因各旬度提货受载量不均衡(高于月度挂牌成交量的50%),或买方在执行当月25日24:00前抵锚船舶量加执行当月最后一天0:00前汽车和火车到达装港量未达到月度挂牌成交量的90%,或买方因货款不足、不具备装船、装车条件或手续未办理等原因造成的违约,均视为买方违约。发生上述卖方违约责任,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发生上述买方违约责任,卖方扣除买方等额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方式执行。违约金标准为:违约金=(月度挂牌成交量X90%-合同兑现量)X30元/吨。(三)因高栏港回港资源不足或因降雨影响成品块交货数量不足,导致买卖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当月出现的欠量不视为违约,当月未执行量部分,下个自然月中不再予以弥补欠量。

第三十一条 如在交收过程中,由于卖方或买方一方的过失,导致对方损失的,赔偿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以上交易规则未尽事宜,按神华煤炭交易网挂牌交易规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神华煤炭交易网负责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神华煤炭交易网。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