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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聚烯烃贸易-自提)

id:28900015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聚烯烃贸易-汽运配送)v1

id:28900013

SHXS-XB202324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聚烯烃贸易-汽运配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 具体分品种产品名称、牌号、数量、价格、金额情况如下:

1 产品成交明细表

产品名称

牌号

数量

现汇

单价

(含税)

承兑

贴息

单价

结算

单价

(含税)

结算

总金额

(不含税)

增值

税额

结算

总金额

(含税)










人民币金额合计(元):

数量单位:吨;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单位:元/吨;结算总金额(不含税)、增值税额、结算总金额(含税)单位:元。

1.2全部采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执行的价格为现汇单价,全部或部分采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执行的价格为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结算单价为最终的执行价格,本合同结算单价为产品送到指定交货地点的销售价格。

1.3产品包装规格:25公斤/袋。

1.4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原生产厂家相关标准。详细指标以对应化验结果(质检单)为准。

1.5本合同所涉及的“工厂库”为产品原生产工厂所在地的厂库,“异地库”为工厂库以外的甲方租用的第三方仓储中心,“港”为货物运输到达的港口,“站”为货物运输到达的火车站。

2.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

2.1支付方式:在线或线下支付均可;可采用现汇或银行电子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其中,银行电子承兑汇票需要甲方同意方可使用。

2.2支付期限:通过竞买和挂单方式达成交易的合同,货款支付截止时间为成交后第二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通过甲方电子商务平台优质客户通道达成交易的合同,货款支付截止时间为成交后当日17点前。

2.3乙方需在支付期限前将足额货款汇入本合同末尾所列甲方指定账户。若乙方全部使用现金汇款的方式支付货款(在线或线下支付均可),则承兑贴息单价为零,结算单价=现汇单价;若乙方使用银行电子承兑汇票支付,结算单价=现汇单价+承兑贴息单价,其中,承兑贴息单价=承兑支付部分的贴现利息÷结算数量,承兑支付部分的贴现利息=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票据到期天数×日贴现利率,日贴现利率以合同生成日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公示利率为准。

3.货物交接

3.1交货地点:

3.2交货方式:汽运配送

3.3交货截止时间:

3.4乙方应在配送前将配送地址通知甲方,甲方需在乙方支付全额货款后2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乙方未提供配送地址时自动顺延)为乙方安排物流配送。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乙方需与甲方办理交货手续,双方需确保完成交货。

3.5配送周期:工厂库汽运配送的周期为38天;异地库(港、站)汽车配送的周期为25天。配送过程中如遇雨雪天气、交通管制等任何影响运输的情况导致超期,甲方不承担责任。

3.6乙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前,货物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后,货物的风险及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配送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乙方在接收甲方货物同时对货物进行确认,如货物包装及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实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指定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视为甲方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4.2质量以原生产厂家出具的化验结果(质检单)为准。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从乙方指定的收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核实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必要时送交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不属于甲方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超过上述日期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后解决。

5.货款结算

5.1甲、乙双方全部货物交割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甲方向乙方开出符合乙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违约责任

6.1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者由于乙方原因未能将全部货物配送到指定地点或导致不能完成交货手续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开具相应票据。

6.2在约定期限内,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将货物配送到指定地点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违约部分的履行,且甲方需向乙方退还相应货款,并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开具相应票据。

6.3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6.4尽管有本合同其他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乙方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与这些索赔相关的货物价款。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疫情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 免责条款

8.1由于本合同第7条中所述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上述情形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2因甲方非计划停产、减产、检修使甲方产品不能及时交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乙方。

9.争议解决

9.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9.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0.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产品质量指标、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 其他约定事项

11.1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1.2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合同有效期1个月)

11.3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甲乙双方加盖电子公章,或打印加盖公章。

11.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1.5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7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聚烯烃贸易-汽运配送)

id:28900008

2022年量价确认函--(销售端模板)-中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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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煤合同模板-煤焦化

id:28600020

合同编号:

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煤焦化煤焦_沿线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并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登录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交易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1.成交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情况如下:


类别

品种名称

合同数量 ()

含税单价(元/吨)





金额合计(元):




2.支付方式

2.1乙方在达成交易时,在规定期限内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通过网络支付或现汇方式汇入指定甲方账户。付款截止时间:成交后第二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2.2乙方如需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双方另行协商,并以补充协议具体约定。

3交货地点、方式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1 交货地点:

3.2 交货方式:

3.3甲方根据合同,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 数量确认

数量按交付方式计量为准,装车数量必须要达到列车标重重量,如有亏欠所造成的铁路运输费用的亏损及货车延时费由需方承担

4.2 质量验收

由甲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货款结算

5.1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后,甲方向乙方开据13%增值税发票。

5.2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6、违约责任

6.1甲乙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在网拍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拍卖货款全额的30%作为保证金。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者由于其他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完毕,视为乙方违约,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终止合同。同时,因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而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30%作为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完毕而违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剩余未能履行部分所对应货款价值的30%作为违约金。

6.2在合同期限内,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当月如数交付,甲、乙双方应协商执行量。

6.3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 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生产意外停车)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7.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当地法院提出仲裁申请。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神华销售电子交易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交易后,本合同即行生效。

10.2 合同有效期自至止。

10.3本合同成立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神华电子交易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5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税号:

签约日期:








神皖细粉煤灰销售合同模板

id:28600006

新疆公司电子交易销售合同-有区间考核

id:28400098

新疆公司电子交易销售合同-无区间考核

id:28400097

新疆公司电子交易销售合同-无考核

id:28400096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挂牌-外购原料煤-高栏港-华南分公司)

id:28400088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挂牌-外购原料煤-高栏港-华南分公司)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 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 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灰熔点
ST ºC

粒度
mm

合同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元
/吨)











 

金额合计(元):

1.2有害元素约定

1.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1.2.2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050%

1.2.3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吨,税/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当期外购神优4下水平仓销售价格/5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当期外购神优4下水平仓销售价格/5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2.2全硫(干基)

外购特低灰、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外购神优3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 /吨;每低于下限0.01 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 /吨。外购神优4 全硫以0.3%为基准、结算硫分每超出基准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 /吨。建优1、建优2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 /吨。

2.2.3灰分(干基):

外购特低灰灰分以6.5%为基准、外购神优1 和外购神优2 灰分以8.5%为基准、外购神优3 灰分以10%为基准。结算灰分每超出基准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05 /吨;每低于基准0.01 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 /吨。

2.2.4灰熔点(流动温度FT):

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 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 /吨。

2.2.52.2.12.2.4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4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承兑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高栏港(国能珠海高栏港、高栏港区其它码头,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场地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且具备提货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货港出具出货通知单,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在交货港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乙方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业务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甲方将委托书提供给交货港后,乙方委托人才可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委托人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重新出具委托书指定新委托人。

3.3.2甲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3.4提货期限

乙方在交货港场地自行提货,合同提货总量小于等于2万吨时,提货期限为10天;大于2万吨时,提货量每增加5000吨,提货期限延长1天;合同提货期限最长为20天。前述提货期限从甲方出具出库通知起算,乙方在提货期限内须提货完毕。若因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备货时间及重大事件等因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时间不计入乙方出货日期。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交货港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交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4.1.1当受载船舶在交货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使用火车装车楼装车发运,数量以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轨道衡过衡数量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4.3采用汽运方式交货,以交货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5. 质量确认

5.1 质量的确认

5.1.1甲方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在交货港根据交货方式进行煤炭采、制、化质量检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所销售煤炭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质量验收、结算依据。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干基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3干基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5.2.5灰熔点(流动温度FT),以℃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位数。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交货港离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6.2交货港离港质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若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乙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乙方负有租船义务,负责对船方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如因船方资质不符合港口相关要求,使得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3乙方需承租提货受载工具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保证提货受载工具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须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3甲、乙双方按《下水销售(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8.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9、违约责任

9.18.2条款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合同数量×合同单价×5%)作为违约金,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9.23.4条款约定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提货量未达到合同数量90%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数量×90%-已提货量)×合同单价×5%

9.3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9.4在合同期限内,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的船舶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如数交付,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5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出现的欠量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6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

10.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生效。

13.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方):

乙方(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8

浦发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平安银行


13

中国光大银行


14

华夏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宁波银行


17

上海银行


18

江苏银行


19

北京银行


20

国能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7 / 7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外购原料煤-高栏港-华南分公司)

id:28400087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外购原料煤-高栏港-华南分公司)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 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灰熔点
ST ºC

粒度
mm

合同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元
/吨)











 

金额合计(元):

1.2有害元素约定

1.2.1动力用煤(含化工用原料煤)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1.2.2喷吹用煤

砷含量(Asd)≤35µg/g

汞含量(Hgd)≤0.250µg/g

磷含量(Pd)≤0.050%

1.2.3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场地交货价(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当期外购神优4下水平仓销售价格/5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当期外购神优4下水平仓销售价格/5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2.2全硫(干基)

外购特低灰、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外购神优3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 /吨;每低于下限0.01 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 /吨。外购神优4 全硫以0.3%为基准、结算硫分每超出基准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 /吨。建优1、建优2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 /吨。

2.2.3灰分(干基):

外购特低灰灰分以6.5%为基准、外购神优1 和外购神优2 灰分以8.5%为基准、外购神优3 灰分以10%为基准。结算灰分每超出基准0.01 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05 /吨;每低于基准0.01 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 /吨。

2.2.4灰熔点(流动温度FT):

外购神优1、外购神优2 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 /吨。

2.2.52.2.12.2.4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4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承兑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高栏港(国能珠海高栏港、高栏港区其它码头,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火车车板交货、场地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甲方收到乙方货款且具备提货条件后,1个工作日内向交货港出具出货通知单,乙方或乙方委托人在交货港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乙方委托人负责办理上述业务前,乙方须向甲方出具委托书,甲方将委托书提供给交货港后,乙方委托人才可办理相关业务。乙方委托人变更时,乙方须向甲方重新出具委托书指定新委托人。

3.3.2甲方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3.4提货期限

乙方在交货港场地自行提货,合同提货总量小于等于2万吨时,提货期限为10天;大于2万吨时,提货量每增加5000吨,提货期限延长1天;合同提货期限最长为20天。前述提货期限从甲方出具出库通知起算,乙方在提货期限内须提货完毕。若因恶劣天气、不可抗力、港口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备货时间及重大事件等因素,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时间不计入乙方出货日期。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采用装船方式交货,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小于1万吨,以交货港皮带秤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当单航次船舶配载数量大于等于1万吨,以交货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装船水尺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4.1.1当受载船舶在交货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使用火车装车楼装车发运,数量以珠海高栏港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轨道衡过衡数量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4.3采用汽运方式交货,以交货港过地磅数为数量验收、结算依据。

5.质量确认

5.1质量的确认

5.1.1甲方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在交货港根据交货方式进行煤炭采、制、化质量检验,并将本合同项下的所销售煤炭的加权平均数作为质量验收、结算依据。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干基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3干基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5.2.5灰熔点(流动温度FT),以℃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位数。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交货港离港数量为准,无异议。

6.2交货港离港质量为准,无异议。

7、运输

7.1若乙方采用装船方式提货,乙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乙方负有租船义务,负责对船方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如因船方资质不符合港口相关要求,使得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2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3乙方需承租提货受载工具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保证提货受载工具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相关部门的规定。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须在成交(即合同成立)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通过在线支付或现汇方式将全额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8.3甲、乙双方按《下水销售(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8.4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至个位数。以质计价时,发热量以kcal/kg计价,保留至个位数。

9、违约责任

9.18.2条款约定期限内,乙方未能支付全额货款,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9.23.4条款约定期限内,由于乙方原因提货量未达到合同数量90%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合同数量×90%-已提货量)×合同单价×5%

9.3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9.4在合同期限内,由于货源不足等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确认乙方均衡安排到达交货地点的船舶等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未能如数交付,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5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导致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完成货物交接,出现的欠量不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

9.6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

10.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广州市天河区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3.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方):

乙方(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8

浦发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平安银行


13

中国光大银行


14

华夏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宁波银行


17

上海银行


18

江苏银行


19

北京银行


20

国能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7 / 7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化工煤-东北地销-东北公司)

id:28300003
2014年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化工煤-东北地销-东北公司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煤炭供需质量、数量

1.1合同数量:吨。

1.2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分品种质量明细表

品种名称

收到基水分

干燥基游离腐植酸

粒度





1.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μg/g

汞含量(Hgd)≦0.600μg/g

氯含量(Cld)≦0.300%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不检测有害元素,甲方每年给乙方出具一次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以电子商务平台成交的含税出矿价

3、交货地点、方式及所有权的转移

3.1收货人:

3.2交(提)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场地交货。

3.3乙方自行组织装车及货物运输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要求。对于未按规定要求运输的,承担全部责任。

3.4乙方向甲方准确提供次日提数量、车次,并确保乙方监装人员需向甲方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车辆司乘人员服从厂区内调度安排,遵守甲方相关制度,服从甲方管理。如违反甲方管理制度或造成群体事件,所有责任由责任方全部承担。

3.5乙方在甲方厂区内作业车辆出现安全风险、违章违纪、损坏设施等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6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承运单位,货运车辆完成毛重计量后即完成交货,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质量的确认

4.1煤炭数量:以甲方过磅数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

4.2 结算质量:质量无奖罚。

5、结算及付款

5.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5.2乙方在装车前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

5.3甲方完成交货后,5个工作日完成结算开票。

6、保证金考核及管理

6.1保证金收取标准为:电子商务平台成交的含税出矿价格×合同数量×10%

6.2乙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合同总量80%(含)以上的,则双方均认可保证金不予退还,作为甲方的损失(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人员管理损失、煤炭的指标变化损失等)。

6.3在规定时限内,如因不可抗力、煤炭生产异常、道路运输管制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兑现率未达到80%(含)以上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执,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甲、乙双方登录神华煤炭交易网,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保证金后生效。

10.2 合同有效期自18:0018:00止。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甲乙双方也可以使用电子签章功能进行确认。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5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交货的煤种,仅限于需方发电供热企业以外的非动力用途煤炭使用。

10.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开户行代码:

开户行代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6 / 6


国能国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销售合同

id:27900003
合同编号:系统订单编号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煤炭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国源燃料—竞价销售

甲方(方)

乙方(方)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本合同。

1.品种信息表

产品名称

数量

合同单价

合同总金额

(不含税)

增值税额

合同总金额

(含税)







人民币金额合计(元):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2价格为一票含税价(13%)。

1.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相应条款,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应以补充协议形式双方签字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2.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2.1交货时间:

2.2交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准东二矿临时煤场。

2.3交货方式:预付自提。交货后,货物的所有权及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3.质量、数量的确认

3.1质量检验

煤质以甲方出具的煤炭量质价确认单为准。工程煤不以热值计价。

参考热值:4500-5000千卡/千克。

3.2计量方式

以甲方出具的量质价确认单为准。

3.3合同兑现量

双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数量进行兑现,本合同最大可兑现量为合同数量的105%

3.4其他

4.结算及付款

4.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将预付煤款足额汇入到甲方指定的账户。如乙方未在指定的时间汇入煤款或汇入的煤款金额不足,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4.2甲方根据实际结算的煤款为乙方出具增值税发票,一票结算。

4.3乙方竞价前缴纳的竞价保证金50万元在成交后即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5.安全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甲方必须保证作业现场照明良好,作业道路平整畅通。

5.1.2甲方负责进入煤场车辆的管理调度,确保运煤通道畅通。

5.1.3如由于检修等原因,导致供应数量、煤质发生较大变化时,甲方应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取货时必须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装运货物,禁止超载。若因此发生乙方人员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5.2.2乙方负责车辆管理,确保进入甲方作业区域的车辆,必须服从甲方调度,按章行驶,不发生塞车、堵车等影响道路通行的现象。如违反需根据甲方管理规章进行处罚。

6.违约责任

6.1如由于检修等原因,所供煤炭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数量要求或煤质出现较大偏差时,甲方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延期;若此后甲方依旧不能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6.2受掘进进尺影响,工程煤产量不均衡,乙方需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组织车辆及时拉运。因乙方原因连续五天完不成拉运进度,进而影响准东二矿正常生产,将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因乙方原因影响工程进度相关损失的费用。乙方需与交货矿点国网能源新疆准东煤电有限公司(准东二矿)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服从准东二矿现场装车的相关管理规定。

7.不可抗力

7.1如在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以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灾害)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双方毋须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负责。

7.2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甲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7.3双方一旦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将不可抗力事件或情况通知对方,并立即提供与此相关的所有信息,通知应当包括采取措施可能需要的时间。

7.4双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纠正或克服事故情况并将损失降到最低。

7.5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

8.1合同未尽事宜及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9.保密义务

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中涉及的煤种质量指标、煤炭供应数量及价格,均为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双方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也不得不当使用上述保密信息。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10.其他约定事项

10.1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0.2合同有效期自合同执行起始日期以甲方通知日期为准,终止时间以约定时间为准。

10.3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并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可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再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0.4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均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在双方未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及制作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有效组成之前,提出的修改意见不视为成立。

10.5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本合同约定的数量和合同有效期,以时间为准。

10.7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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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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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新疆能源公司活性炭附属产品电子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卖方:

买方:

1.定义

1.1合同: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附件、附表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款: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货物: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产品、规格参数、检验报告。

  1.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货物名称

合同数量()

含税单价(元/吨)





金额合计(元):(大写:


2.1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货物发出后买方根据发货量开具等额发票,合同有效期发生不可抗力时顺延。

2.2本合同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得变动。

3.包装

3.1本产品不提供包装,买方在符合卖方装卸要求及安全、环保相关政策的前提下,自行安排车辆到厂拉运。

4.交货与运输

4.1交货日期:卖方在收到买方货款3日内开始备货,买方根据卖方通知安排承运人自提

4.2提货地点:甘泉堡经开区瀚海西街1178号(国家能源集团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

4.3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输及费用由买方承担。

5.结算方式

5.1本合同使用的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本合同的付款采用:电汇。

6.支付办法

6.1开具给买方的金额为合同总额的增值税发票(税率:13%)一份。

7.买方应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接收货物,货物交付后风险责任转移,货物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由买方承担。

8.收货与检验

8.1买方收货后应3个工作日内检验,发现货物质量规格品种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在交付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否则,视为合格;若涉及产品试用的,由双方另行约定;发现货物破损短缺的,应在货物交付时立即向承运人或仓库提出或交付之日起三日内向卖方提供相关证据;买方怠于通知或不能提供有关证明的,视为买方已接收质量数量符合约定之货物。因货物固有属性引致的缺损应免除卖方责任。

8.2如买方对产品的检验结果与卖方检验结果出现较大误差,则由双方共同认定的第三方企业或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9违约责任

9.1合同签订后,逾期支付付款超过10,卖方有权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并主张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共同确认此项违约金标准为合同总价的3%

9.2合同签订后,买方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付款,卖方无须发货。合同履行有效期届满,合同自行终止,卖方扣除违约金(具体标准参照11.1),如有余额无息返还买方。

9.3方逾期两周付款或方逾期两周发货(不包括货物承运的在途期间),违约方除按上述条款承担责任外,还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另一方支付逾期货款金额的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不可抗力除外)。

10.不可抗力

10.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克服的。

10.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以本合同确定的邮箱或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后14日内将证明文件给予对方确认。一旦不可抗力情形的影响持续60日以上,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1.合同争议的解决

11.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合同效力

12.1合同一式六份,自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后生效

12.2自合同生效起,卖方备齐货物后,买方若3个月之内未安排车辆运输货物,则视为自动放弃拉运,合同终止不再执行(具体标准参照11.1

方:

方:

开户行: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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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人: 签约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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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竞价-原料煤-北方港)》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原料煤-北方港)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 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
Mt %

灰分
Ad %

挥发分
Vd %

全硫
St,d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灰熔点
FT ºC

粒度
mm

哈氏可磨指数

HGI

合同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元
/吨)











 


金额合计(元):

1.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µ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 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当期国能销售集团下水外购煤度长协价格(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及合同品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2.2全硫(干基)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吨。

2.2.3灰分(干基)

特低灰灰分以6.5%为基准、神优1和神优2灰分以8.5%为基准、神优3灰分以10%为基准,结算灰分每超出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05/吨;每低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吨。

2.2.4灰熔点(流动温度FT

神优1、神优2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吨。

2.2.5以上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乙方确认煤质指标符合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2.4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5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承兑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可选择北方八港口:黄骅港、神华天津港、天津煤码头、秦皇岛港、东港、曹妃甸港、京唐港、龙口港,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乙方应在受载船舶到锚前向甲方发出书面交付指示或装船预报函等(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合同章或授权的业务章)。

3.3.2甲方根据交付指示,委托国能销售集团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榆林结算有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当受载船舶在装船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 质量确认

5.1 质量的确认

5.1.1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数量异议

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与目的港或中转港显著偏差(偏差>5‰)(在乙方未开舱情况下),由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目的港或中转港进行数量检测(优先水尺检测,不具备条件的以过磅检测为依据),该检测结果是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6.2质量异议

6.2.1质量异议的提出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异议的提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乙方在煤炭到达第一卸货港,卸货完毕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一卸货港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注:第一卸货港是指煤炭从装船后第一次落地的卸货港(含中转港),对于海轮倒江轮(驳船)情况,只要煤炭不落地,在倒装过程有清晰的录像视频,船舶运输及到达目的地卸货码头卸货过程有视频记录,此卸货码头可视为第一卸货港。(下同)

2.第一卸货港检验报告符合以下要求:化验室设备定期校验且未过期;采制化人员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且有资格证书;采制化依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报告需包含采样、制样内容,送检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据;检验结果,氢值必须为实测值,如非实测值,则以装船港化验氢值为准。

3.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比第一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高120kcal/kg(不含120kcal/kg),或干基硫分(St,d)低0.3个百分点(不含0.3,或特低灰、神优1、神优2和神优3干基灰分(Ad0.6个百分点(不含0.6

6.2.2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

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复检需在该批次煤炭未发生混堆,能够明显识别,且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的条件下进行,如不满足条件,则将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全水以装船检验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对比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超出±72kcal/kg(不含72kcal/kg),或干基硫分(St,d)差值超出±0.15%(不含0.15%),或干基灰分(Ad)差值超出在±0.3%以上(不含0.3%,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以装船的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6.2.3复检过程必须有装船监装单位和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全程监督,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缩分样同步检测,进行对比分析。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6.2.4因自然原因或承运人原因导致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结果中加权全水指标与装港检验结果差值超出1%(含1%)的,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全水结果要以装船港离岸检验的全水结果为准。

6.2.5货物离开第一卸货港之后发生的质量偏差,甲方不承担责任。

6.3装船港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承担,第一卸货港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承担,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否则,乙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

7、运输

7.1方需在成交后10个自然日(不含成交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安排最后一条受载煤船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根据船期计划抵达交货地点。

方指定受载煤船到达交货地点并足额支付货款后,方需在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安排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

7.2乙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乙方负有租船义务,负责对船方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如因船方资质不符合港口相关要求,包括被港口公司列入黑名单等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装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4乙方或乙方指定方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费用及其他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甲、乙双方按《下水销售(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9、违约责任

9.1发生以下情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1.1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交货,视为乙方违约。

9.1.2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安排受载煤船达到交货地点;

9.1.3乙方在受载煤船达到交货地点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拒绝甲方安排靠泊装船或因船方原因无法靠泊装船的。

9.2乙方指定受载煤船到达交货地点并足额支付货款后,甲方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未能安排乙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的,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可以要求按照7日后(不含到达当日)每日2/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乙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含靠泊装船当日)。时间按000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以弥补乙方滞期损失,不再另行收取甲方违约金。乙方也可以要求退货,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退回乙方全部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3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10、不可抗力

10.1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乙方承诺该合同项下交付的煤炭仅限于发电供热企业以外的其他用户的非动力用途使用,如违反此承诺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生效。

13.6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方):

乙方(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8

浦发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平安银行


13

中国光大银行


14

华夏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宁波银行


17

上海银行


18

江苏银行


19

北京银行


20

国能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9 / 9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竞价-动力煤-北方港)销售一部

id:26600014

附件1:《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竞价-动力煤-北方港)》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竞价-动力煤-北方港)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 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
Mt %

灰分
Aar %

挥发分
Var %

全硫
St,ar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灰熔点
ST ºC

粒度
mm

合同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元
/吨)













金额合计(元):

1.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µ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 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外购4000当期国能销售集团下水外购煤度长协价格(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4000准价)及合同品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其中:

外购5500、外购石炭5500、高硫石炭5500、中硫石炭5500、神洁5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5000、外购石炭5000、高硫石炭5000、中硫石炭50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4500、外购石炭4500、高硫石炭4500、中硫石炭45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吨,每降低1kcal/kg(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价格下降(5000基准价-4500基准价)/500/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外购4000

以合同品种的“基准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4500基准价-4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4500基准价-4000基准价)/500)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

2.2.2硫分(收到基全硫)

外购5500、外购5000、外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吨。若高于1.0%,则超过1.0%以上部分,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吨。

神洁5500

硫分以0.3%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0.3%的无奖励;结算硫分高于0.3%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吨;结算硫分若超出0.6%(不含),则按照相近热值外购动力煤品种价格及奖罚标准结算。

外购4000

硫分以1.5%为基准,结算硫分低于1.5%的无奖励;结算硫分高于1.5%的,每高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吨。

外购石炭5500、外购石炭5000、外购石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吨,0.8-1.0%(不含0.81.0)范围内,每超出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吨,若大于等于1.0%,每增加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4/吨。

中硫石炭5500、中硫石炭5000、中硫石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低于下限仍按照中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吨。

高硫石炭5500、高硫石炭5000、高硫石炭4500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低于下限仍按照高硫石炭系列结算,但无奖励,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3/吨。

2.2.32.2.12.2.2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乙方确认煤质指标符合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2.4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5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承兑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可选择北方八港口:黄骅港、神华天津港、天津煤码头、秦皇岛港、东港、曹妃甸港、京唐港、龙口港,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乙方应在受载船舶到锚前向甲方发出书面交付指示或装船预报函等(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合同章或授权的业务章)。

3.3.2甲方根据交付指示,委托国能销售集团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榆林结算有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当受载船舶在装船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 质量确认

5.1 质量的确认

5.1.1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数量异议

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与目的港或中转港显著偏差(偏差>5‰)(在乙方未开舱情况下),由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目的港或中转港进行数量检测(优先水尺检测,不具备条件的以过磅检测为依据),该检测结果是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6.2质量异议

6.2.1质量异议的提出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异议的提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乙方在煤炭到达第一卸货港,卸货完毕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一卸货港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注:第一卸货港是指煤炭从装船后第一次落地的卸货港(含中转港),对于海轮倒江轮(驳船)情况,只要煤炭不落地,在倒装过程有清晰的录像视频,船舶运输及到达目的地卸货码头卸货过程有视频记录,此卸货码头可视为第一卸货港。(下同)

2.第一卸货港检验报告符合以下要求:化验室设备定期校验且未过期;采制化人员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且有资格证书;采制化依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报告需包含采样、制样内容,送检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据;检验结果,氢值必须为实测值,如非实测值,则以装船港化验氢值为准。

3.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比第一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高120kcal/kg(不含120kcal/kg),或干基硫分(St,d)低0.3个百分点(不含0.3)。

6.2.2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

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复检需在该批次煤炭未发生混堆,能够明显识别,且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的条件下进行,如不满足条件,则将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全水以装船检验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对比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超出±72kcal/kg(不含72kcal/kg),或干基硫分(St,d)差值超出±0.15%(不含0.15%),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以装船的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6.2.3复检过程必须有装船监装单位和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全程监督,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缩分样同步检测,进行对比分析。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6.2.4因自然原因或承运人原因导致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结果中加权全水指标与装港检验结果差值超出1%(含1%)的,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全水结果要以装船港离岸检验的全水结果为准。

6.2.5货物离开第一卸货港之后发生的质量偏差,甲方不承担责任。

6.3装船港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承担,第一卸货港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承担,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否则,乙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

7、运输

7.1方需在成交后10个自然日(不含成交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安排最后一条受载煤船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根据船期计划抵达交货地点。

方指定受载煤船到达交货地点并足额支付货款后,方需在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安排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

7.2乙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乙方负有租船义务,负责对船方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如因船方资质不符合港口相关要求,包括被港口公司列入黑名单等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装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4乙方或乙方指定方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费用及其他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甲、乙双方按《下水销售(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9、违约责任

9.1发生以下情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1.1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交货,视为乙方违约。

9.1.2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安排受载煤船达到交货地点;

9.1.3乙方在受载煤船达到交货地点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拒绝甲方安排靠泊装船或因船方原因无法靠泊装船的。

9.2乙方指定受载煤船到达交货地点并足额支付货款后,甲方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未能安排乙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的,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可以要求按照7日后(不含到达当日)每日2/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乙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含靠泊装船当日)。时间按000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以弥补乙方滞期损失,不再另行收取甲方违约金。乙方也可以要求退货,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退回乙方全部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3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10、不可抗力

10.1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生效。

13.5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6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方):

乙方(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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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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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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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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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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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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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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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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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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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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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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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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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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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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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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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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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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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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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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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8

浦发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平安银行


13

中国光大银行


14

华夏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宁波银行


17

上海银行


18

江苏银行


19

北京银行


20

国能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10 / 10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挂牌-原料煤-北方港)销售一部

id:26600013

附件1:《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挂牌-原料煤-北方港)》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 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全水
Mt %

灰分
Ad %

挥发分
Vd %

全硫
St,d %

发热量
Qnet,ar kcal/kg

灰熔点
FT ºC

粒度
mm

哈氏可磨指数

HGI

合同数量
(吨

合同单价
(元
/吨)














金额合计(元):

1.2有害元素约定

砷含量(Asd)≤80µg/g

汞含量(Hgd)≤0.600µg/g

氯含量(Cld)≤0.300%

磷(Pd)≤0.15%

氟(Fd)≤200µg/g

经甲、乙双方友好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化验结果中暂不包含有害元素。若政策有规定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定期为乙方出具合同煤种的有害元素检测结果。

2合同价格

2.1合同单价

合同单价为一票含税离岸平仓(现汇价格)。(不含税价格 元/吨,税 元/吨)

2.2质量价格调整

2.2.1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根据外购5500、外购5000当期国能销售集团下水外购煤度长协价格(以下简称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及合同品种基准价格确定奖罚,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下降((5500基准价-5000基准价)/500)元/(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2.2.2全硫(干基)

结算硫分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2/吨;每低于下限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2/吨。

2.2.3灰分(干基)

特低灰灰分以6.5%为基准、神优1和神优2灰分以8.5%为基准、神优3灰分以10%为基准,结算灰分每超出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05/吨;每低于基准0.01个百分点,价格增加0.05/吨。

2.2.4灰熔点(流动温度FT

神优1、神优2结算灰熔点(流动温度FT)超出合同范围的,每超10℃,价格下降2/吨。

2.2.5以上条款明确的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调价的依据。

2.3乙方确认煤质指标符合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2.4现汇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2.5乙方使用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执行承兑结算价格。(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其中:

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承兑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15”;票据收取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承兑合同结算价格=合同结算价格*1.03”。承兑结算价格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3、交货地点、方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及提货期限的约定

3.1交货地点:可选择北方八港口:黄骅港、神华天津港、天津煤码头、秦皇岛港、东港、曹妃甸港、京唐港、龙口港,由甲方指定

3.2交货方式:离岸平仓交货。

3.3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3.3.1乙方应在受载船舶到锚前向甲方发出书面交付指示或装船预报函等(加盖乙方公章乙方合同章或授权的业务章)。

3.3.2甲方根据交付指示,委托国能销售集团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榆林结算有限公司、国能销售集团有限公司准格尔分公司,以约定的交货方式将货物交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视为履行完毕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同时转移给乙方。

4、数量确认

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4.1当受载船舶在装船港测量水尺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到达现场参与数量验收。交接验收数量以检测船舶水尺的方式计算验收实载重量。如任何一方未能按时到达,则视为认同上述交接验收数量。

4.2由甲、乙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离岸平仓数量检测,并以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 质量确认

5.1 质量的确认

5.1.1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为准,并以检验结果作为验收、结算依据

5.1.2甲、乙双方有到现场监督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和干预第三方检验机构单位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独立进行。

5.1.3甲方应在提货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质量检验结果传至乙方。

5.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5.2.1低位发热量,以Kcal/kg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5.2.2全硫,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3灰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5.2.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6.货物数量和质量异议的处理

6.1数量异议

如因装船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船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检测结果与目的港或中转港显著偏差(偏差>5‰)(在乙方未开舱情况下),由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目的港或中转港进行数量检测(优先水尺检测,不具备条件的以过磅检测为依据),该检测结果是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6.2质量异议

6.2.1质量异议的提出

甲、乙双方约定,质量异议的提出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乙方在煤炭到达第一卸货港,卸货完毕5个工作日内依据第一卸货港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注:第一卸货港是指煤炭从装船后第一次落地的卸货港(含中转港),对于海轮倒江轮(驳船)情况,只要煤炭不落地,在倒装过程有清晰的录像视频,船舶运输及到达目的地卸货码头卸货过程有视频记录,此卸货码头可视为第一卸货港。(下同)

2.第一卸货港检验报告符合以下要求:化验室设备定期校验且未过期;采制化人员经过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合格且有资格证书;采制化依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报告需包含采样、制样内容,送检样检验报告不能作为提出质量异议的依据;检验结果,氢值必须为实测值,如非实测值,则以装船港化验氢值为准。

3.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比第一卸货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高120kcal/kg(不含120kcal/kg),或干基硫分(St,d)低0.3个百分点(不含0.3,或特低灰、神优1、神优2和神优3干基灰分(Ad0.6个百分点(不含0.6

6.2.2质量异议的处理方式

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复检需在该批次煤炭未发生混堆,能够明显识别,且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的条件下进行,如不满足条件,则将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甲、乙双方认可的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全水以装船检验结果为准),复检结果对比装船港的检验结果,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差值超出±72kcal/kg(不含72kcal/kg),或干基硫分(St,d)差值超出±0.15%(不含0.15%),或干基灰分(Ad)差值超出在±0.3%以上(不含0.3%,以复检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以装船的检验结果作为甲、乙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6.2.3复检过程必须有装船监装单位和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全程监督,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装船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缩分样同步检测,进行对比分析。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6.2.4因自然原因或承运人原因导致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结果中加权全水指标与装港检验结果差值超出1%(含1%)的,第一卸货港质量检验全水结果要以装船港离岸检验的全水结果为准。

6.2.5货物离开第一卸货港之后发生的质量偏差,甲方不承担责任。

6.3装船港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方承担,第一卸货港的数量和质量检测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指定方承担,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的,复检费用由甲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否则,乙方按照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收费标准承担。

7、运输

7.1方需在成交后10个自然日(不含成交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方提供船期计划,并安排最后一条受载煤船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根据船期计划抵达交货地点。

方指定受载煤船到达交货地点并足额支付货款后,方需在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安排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

7.2乙方需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港口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受载船舶应积极配合,保证装船港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水尺检验。乙方负有租船义务,负责对船方资格进行全面审核,如因船方资质不符合港口相关要求,包括被港口公司列入黑名单等原因,使得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交货,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装船时,甲、乙双方应同时派人现场监督,及时处理解决出现的问题。

7.4乙方或乙方指定方需承租受载船舶并支付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甲方不支付船舶亏载和移泊费用及其他相关仓储、运输等费用。

8.货款支付及结算

8.1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8.2乙方在成交后14个自然日内(不含成交当日)预付全额货款,并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指定的甲方账户,要求发票账户与该指定账户一致。乙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在认证期内抵扣,逾期抵扣的属于乙方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3甲、乙双方按《下水销售(数量、质量、价格、金额)结算确认单》进行煤款结算,通过线上电子商务平台双方加盖电子印章予以确认,或通过线下双方盖章(公章或授权的业务章)的原件予以确认,均可作为结算依据。

9、违约责任

9.1发生以下情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1.1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或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全部货物交货,视为乙方违约。

9.1.2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安排受载煤船达到交货地点;

9.1.3乙方在受载煤船达到交货地点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拒绝甲方安排靠泊装船或因船方原因无法靠泊装船的。

9.2乙方指定受载煤船到达交货地点并足额支付货款后,甲方7个自然日内(不含到达当日)未能安排乙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的,视为甲方违约。

乙方可以要求按照7日后(不含到达当日)每日2/吨扣减合同价格,直至乙方指定受载煤船靠泊装船(含靠泊装船当日)。时间按0002400整日计算,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以弥补乙方滞期损失,不再另行收取甲方违约金。乙方也可以要求退货,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需在乙方提出后3个工作日内(不含提出当日)退回乙方全部货款,并向乙方支付全额货款的5%作为违约金。

9.3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数量偏差在±10%以内,均视为足额交货。

10、不可抗力

10.1如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上述事件范围内、非因合同当事人的原因,则可免除其违约责任。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0.4如因国家法律法规调整、遭遇自然灾害、黑客攻击、系统(包括网络、硬件、软件)故障,或任何第三方引起的不可归因于卖方原因导致的交易异常、中断或交易程序无法完整履行,交易显失公允等情况,本次交易无效,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11.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11.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其他约定事项

13.1 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自起至止。(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

13.2合同的变更

13.2.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3.2.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3.3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3.4 乙方承诺该合同项下交付的煤炭仅限于发电供热企业以外的其他用户的非动力用途使用,如违反此承诺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甲、乙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支付交易保证金后生效。

13.6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3.7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方):

乙方(方):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1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银行


3

中国建设银行


4

中国农业银行


5

交通银行


6

招商银行


7

兴业银行


8

浦发银行


9

中信银行


10

中国民生银行


1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12

平安银行


13

中国光大银行


14

华夏银行


15

广发银行


16

宁波银行


17

上海银行


18

江苏银行


19

北京银行


20

国能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9 / 9


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合同(挂牌-动力煤-北方港)销售一部

id:26600012

附件6:GJNYH-HG-03化学品销售合同(试行)-销售公司-乙二醇铁运配送

id:26400005

国神煤化工销售合同(国能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腐值酸产品

id:26400002

GJNYH-HG-03化学品销售合同-煤制油-特种燃料、沥青、煤泥-运输方式二

id:26000108

化学品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化学品销售合同

(试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签订日期:

目 录




化学品销售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鉴于乙方有意向甲方购买,且甲方同意向乙方销售。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 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2. 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购买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3. 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4. 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5. 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书面修改和补充。

    6.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 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8. 日(天):指公历日。

    9.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下一日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1. 产品数量和价格

    1. 乙方采购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含税)

      总价(含税)

      总价(不含税)

      税额








      合计(元):

    2. 本合同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 合同价格由不含税价和税金组成,含税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价格变化、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2. 价款支付【注:目前的支付条款仅供参考,可根据合同实际情况修改】

    1. 乙方按以下第 \ 种方式约定的支付进度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方式一: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全部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方式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合同总价的\%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在提货前将当批货物的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

    1. 乙方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

方式一:现金;

方式二: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

方式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汇票付款比例不超过\%。(甲方同意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出票行名单见附件1

    1. 乙方使用承兑汇票的,贴息费用由乙方承担。

    2. 甲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1. 结算数量以吨为单位,保留三位小数。结算价款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1. 交货和运输

    1. 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合同价款后 \ 日内,甲方可向乙方交货,为乙方开具提货单据并协调装车。

    2. 乙方应在收到提货单据后 \ 日内完成全部产品提货。

    3. 产品交货采用 \ 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由 甲方 承担。

    4. 产品运输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方式一: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或公铁联运运输,乙方自提(乙方车辆必须遵守甲方或提货仓库治安、环境卫生及现场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否则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方式二: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或公铁联运运输,甲方送货;

方式三:

    1. 如合同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乙方及其指定的承运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在合同执行完毕前持续有效,并应按甲方要求签订安全承诺书和危化品安全协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交货且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2. 乙方在提货时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如乙方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 所有权的转移

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1. 产品数量和质量异议

    1. 产品数量以甲方过磅为准,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如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后,即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产品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之日起 2 日内,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乙方逾期未通知或没有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的,视为乙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

  2. 保密

    1. 乙方对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外部独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媒体及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义务之日终止。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变更、解除

    1. 合同变更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2.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3)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1. 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1. 合同解除

      1.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解除本合同。

      2. 如果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对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该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解除本合同。

  1. 违约责任

    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或履约保证金的,按应付未付金额10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2. 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逾期超过 \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

    3. 乙方在提货时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 \ %的违约金。

    4.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5.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货,或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赔偿乙方损失。

    6. 其他: \

  2.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4.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6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 其他: \

  3. 争议解决

  4. 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第__种方式处理:

方式一:诉讼。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方式二:仲裁。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 通知

  3.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包括发生纠纷后的相关文件、法律文书等,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通过专人递送、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达如下地址和联系人。一方对其送达地址作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书面告知对方,否则送达地址仍以本合同载明为准:

甲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乙方: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1. 通知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

1)若为专人递交,于递送时;

2)若为特快专递递交,于付邮日的第三(3)个营业日上午10时;

3)若为电子邮件递交,于邮件到达对方的邮箱系统时;

4)若为传真递交,于传真发送时(经印有收件者传真号码及日期和时间的成功的传输报告证明);

5)以专人递交、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交时,若专人递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发生在某营业日的下午6时后或者在非营业日,则应视为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9时送达。

  1. 合同生效

    1. 本合同在以下2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双方登录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合同期限为自起至止。

  1. 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份,甲方执___份,乙方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 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 交货地点:

    2. 交货截止时间:

    3. 非合格品甲方不提供售后服务。

    4. 价款支付:

      1. 乙方应在交易发生之前预估合同总价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分批次按照提货量支付价款,在提货前将当批货物的全部价款支付给甲方。

      2. 乙方应在交货截止日前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5. 交货:

      1. 乙方按提货量支付当批货物全部价款2个工作日内,甲方可向乙方开具当批货物的提货单据并协调装车交货。

      2. 乙方应在收到提货单据后 2日内完成所开提货单产品提货并在交货截止 日内完成全部产品提货。

    6. 违约责任: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货逾期超过1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未提合同数量总价 5%的违约金

    7. 提货车辆的驾驶人或押运人在装卸过程中应遵守厂区(或库房)在安全、环保方面的规章制度,如其不接受甲方厂区(或库房)和甲方的管理及监督的,或不听取甲方厂区(或库房)工作人员劝阻,与甲方工作人员起冲突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并要求乙方及时解决,并有权在驾驶人或押运人严重违反上述规定时拒绝装车且无需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如因驾驶人或押运人对甲方厂区(或库房)或工作人员造成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负责承担。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与公司《学品销售合同》之签署页)



签署 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1:承兑银行清单【注:可根据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承兑银行清单


序号

合作银行

备注

1

中国工商银行


2

中国农业银行


3

中国银行


4

中国建设银行


5

交通银行


6

中信银行


7

中国光大银行


8

华夏银行


9

民生银行


10

招商银行


11

兴业银行


12

广发银行


13

平安银行


14

浦发银行


15

浙商银行


16

渤海银行


17

财务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18

……




国家能源集团电商平台合同(挂牌-动力煤-西北区内铁运-西北公司-锡林浩特公司02

id:26000062
2014年煤炭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神华煤炭交易网合同

(挂牌-西北公司-车板交货)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依照神华煤炭交易网有关交易规则,通过神华煤炭交易网进行产品交易,达成合意并订立合同。

1、品种信息表

1.1具体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情况如下:

1分品种质量、数量、价格明细表

类别

品种名称

交割地

全水Mt %

灰分Aar %

挥发分Var %

全硫St,ar %

发热量Qnet,ar kcal/kg

灰熔点ST ºC

粒度mm

合同数量(吨)

合同单价(元/吨)













金额合计(元

备注:煤质指标中灰分、挥发分、全硫为收到基指标

2.收(发)货信息

2.1交(提)货地点(即本合同履约地点):胜利能源装车站。

2.2交货方式:

.数量、质量的确认

3.1数量确认:以定量仓数量单为结算依据,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3.2质量检验:以装车实物为准,无煤质奖罚。用户装车前确认并同意煤炭质量后提货,煤炭一旦装车,即视为乙方认可煤质,装车后发生的煤质纠纷与甲方无关

4.结算及付款

乙方以现汇的方式全额预付货款,预付款到达甲方指定账户后,甲方为乙方办理(交)提货手续。甲方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

5.双方责任

5.1甲方负责车板装车业务;乙方负责车板交货后所有业务

6.履约保证金的考核与管理

6.1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总货款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独立存在,原则上不得充抵预付款,但乙方申请,甲方同意的除外。

6.2在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筹安排,如因不服从甲方安排导致销售中断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等情况,每发生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10000元。

6.3乙方实际完成量/合同约定量<80%时,一次性扣除履约保证金(总货款金额的10%。如因不可抗力或甲方煤矿产量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国铁运力制约导致乙方无法履约的,不予考核。

6.4乙方按约完成合同义务,且下月无业务的,在月度合同执行期满后,经申请10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下月继续准备发生业务的,可作为下月的履约保证金。

6.5乙方需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保证金;拒不补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

7.不可抗力

7.1如在甲、乙双方履行合同期间及区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等,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有关当事人可免除其责任。

7.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并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7.3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8.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8.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若60天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8.2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合同条款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

8.3本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合同执行期

9.1 本合同执行期自至 止。

9.2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0.保密义务

本合同中涉及的合同数量、合同价格及品种质量指标均为甲、乙双方需保密的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除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合同的变更

11.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均有权就本合同内容向对方提出书面修改,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上述修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才能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

11.2一旦甲、乙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2.其他约定事项

12.1甲、乙双方登录神华煤炭交易网,输入交易指令达成合意后,本合同即成立并即时生效。

12.2本合同生效后,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存储于神华煤炭交易网服务器中,甲、乙双方可在线使用电子印章后下载合同,或由乙方打印并盖章之后,在提货前将合同先传真至甲方,在付齐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正本邮寄至甲方,甲方负责盖章后将合同原件返还乙方。

12.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4本合同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业务(包括货款质押等)。除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单独约定外,本合同项下双方权利义务不得转让任何第三方。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6 / 6


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销化产品、小焦产品)

id:26000060

合同编号:

国家能源集团销售电子交易合同

焦化公司汽运化产品、小焦产品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照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交易规则,通过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产品交易,交易达成后订立本合同。

1.定义

除非另有明确约定,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甲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乙方销售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和经许可的受让方。

1.2乙方:是指合同中列明的、向甲方购买合同产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承继方。

1.3一方:是指甲方或乙方。

1.4双方:是指甲方和乙方。

1.5合同:是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合同及相关附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6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7元:是指人民币货币单位。

1.8日(天):指公历日。

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

2.成交信息表

2.1乙方拍卖成交产品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等情况如下:


类别

品种名称

合同数量 ()

含税单价
(元/吨)





金额合计(元):

2.2合同价格为一票含税价格,合同中含其他费用的,另立补充协议

3.价款支付结算

3.1乙方应在交易开始前将合同总价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甲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或支付后未通知甲方的,默认无法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交易,乙方中标后履约保证金可冲抵货款使用(充抵货款待乙方需向甲方开具对账函与甲方财务对账确认方可充抵),未中标可向甲方申请退回,未通知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需向甲方出具申请说明,审批通过后才可退回。

3.2在平台交易达成后,乙方需在提货前将当批货物的全部价款支付至甲方指定的账户内,甲方收到货款后出具提货单,乙方根据提货单进行装货。付款截止时间:成交后第三日17点前(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

3.3若乙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货款,须经甲方确认方可使用,必须符合甲方对承兑汇票的接收要求,且须按一批次结算,若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执行承兑价格。改质沥青半年期承兑不加收,一年期承兑加收50/吨;小焦产品加收承兑价格=现汇价格×1.03;其他所有产品按照半年期承兑加收50/吨,一年期承兑加收100/吨。

3.4甲、乙双方结算确认后每月26号之后(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自动顺延),甲方向乙方开具符合乙方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如遇特殊情况,双方以书面材料进行告知,双方协商解决。

3.5结算数量以吨位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结算单价以元位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4.交货

4.1交货地点:

4.2交货方式:

4.3甲方按照双方约定为乙方开具提货单和协调装车。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甲方予以装车。

4.4地销小焦产品、化产品客户在合同履约中尾货剩余量不足一车,根据实际情况,按荷载标吨补足一车,合同履约提货量满足合同总量90%以上视为完成合同量。

4.5合同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乙方及其指定的承运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且在合同执行完毕前持续有效。

4.6乙方在提货时如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向甲方报告。如乙方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运输车辆及人员未遵守甲方装车现场规章制度,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甲乙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因一方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完成付款、付货、提货等特殊情况时,出现特殊情况的一方应在1日内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5.所有权的转移

5.1甲方将货物交给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付义务,货物的所有权及货物损毁灭失风险同时转移给乙方。

6.产品数量和质量异议

6.1产品数量以甲方过磅数量为准,乙方在接收甲方产品时对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如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须在现场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货人签字确认交收后,即视为甲方所交付的产品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6.2产品质量以甲方化验结果为准。乙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日期后的1日内,乙方在对产品指标提出质量异议,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并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甲方在收到通知2工作日内给予乙方书面答复,共同协商解决。乙方逾期未通知或没有将有异议的产品单独存放的,视为乙方对质量无异议,并放弃就此相关的一切索赔。复检需由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复检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复检费由乙方承担。

7.保密

7.1乙方对本合同内容、甲方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所了解到的甲方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等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资料、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外部独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社会媒体及乙方内部与本项目无关的人员。

7.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资料或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甲方书面解除保密义务之日终止。

8.合同变更、终止

8.1 合同变更

8.1.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本合同。

8.1.2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

1)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

2)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合同需作出相应变更的;

3)合同双方任一方发生管理体制或名称变更、合并、分立时。

8.1.3进行合同变更时,双方应对需要变更的部分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生效前,原合同的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8.2 合同终止

8.2.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

8.2.2如果一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对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该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本合同。

9.违约责任

9.1每期交易成交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货,或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与乙方友好协商解决。

9.2每期交易成交后,乙方未能支付全部货款或逾期支付货款,逾期超过3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可扣除乙方在当期支付的货款总额10%保证金作为处罚,多次违约的做黑名单处理,并取消一切业务合作。

9.3每期交易成交后,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逾期未能履行或者未能全部履行完毕,视为乙方违约,逾期超过7天,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同时甲方根据乙方在此期间合同执行剩余量货款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进行扣除,甲方向乙方下发扣款通知双方确认为依据。多次违约的做黑名单处理,并取消一切业务合作。

9.4在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中参与交易中标后,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点击支付货款导致订单取消,甲方不予恢复并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可扣除乙方在当期支付的保证金中500-1000元作为处罚,甲方向乙方下发扣款通知双方确认为依据。多次未按规定操作的做黑名单处理,并取消一切业务合作。

9.5乙方在提货时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迟报或谎报,一经查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9.6 乙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就差额部分予以赔偿。

9.7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或者履行本合同任何其他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的违约责任。

9.8资质相关问题导致交易不能正常履行或出现任何损失,由问题方负责,同时对方可直接终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问题方还应予以赔偿。

9.9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交通费、差旅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战争、封锁、骚乱、沉船、铁路及航道阻塞及火灾、水灾、恶劣天气等自然灾害以及疫情、突发生产以外停车等等)

10.2发生不可抗力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一方应第一时间将详情通知对方应有义务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10.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延迟或免除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量减小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或其他不利影响,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一方不得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迟而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10.4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天内,取得有关部门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对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并以传真等书面形式提交另一方确认。否则,无权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轻或免除合同责任。

10.5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已达60天或双方预计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将延续60天以上时,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合同解除所引起的后续问题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6不可抗力解除后,甲、乙双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取消履行本合同,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互惠互利原则协商确定。

11.争议解决

11.1凡发生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11.2 若争议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2.生效

12.1本合同在乙方登陆国家能源集团电子商务平台,获得甲方许可,按照规定参加甲方组织的交易中标后,交易中标日期与合同起始日期相同,本合同及时生效成立。

12.2合同期限为自止。

13.份数

13.1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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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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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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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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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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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号:

签约日期:

税号: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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